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对比(一)

 

 

前言  

     

2022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3号),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38号)相比,时隔五年有余,新指导原则在全国医疗机构设置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千人口床位指标有原6.0床,增加到7.5床;增加了“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监测和评估”两个章节;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由1000床调增到3000床;其它多数规划指标也进行了调整。

 

目录

 

一、体系架构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指标

 

四、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内容

 

六、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七、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体系架构

 

  新指导原则从框架上提了九大主要内容,其中第六部分“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和第八部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监测和评估”为新增内容,为公立医院分院区建设以及医疗机构设置体系完善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新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由“公平可及原则”调整为“坚持需求导向原则”,更突出强调需求主体、区域性和创新性,提升了十四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出发点、宏观布局和质量要求,与《“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3号)规划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主要指标

 

1、弱化常住人口概念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2020年)》提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为主要指标。新版指导原则取消“常住”二字,文中多处提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更突出医疗覆盖的公平可及性。

2、指标性质的调整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人)、医护比等指标性质由指导性调整为预期性,更具灵活性,也为卫生人才的发展提供弹性空间。

3、主要医疗指标适度提升

 

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2020年)》相比,2025年目标均有提升。在国家宏观调控基础上,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中医事业以及老年医学的推动

  (1)在以上原有一部分主要指标提升的基础上,新版指导原则对一些指标提出了新的调整和补充。

  (2)按照分级诊疗原则明确市办、县办公立医院设置每千人口床位指标,取消对社会办医的主要指标的指导,为社会办医提供更广阔空间。

  (3)进一步明确中医相关主要指标,如: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张)、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人)、每千人口药师(士)数,为弘扬中医事业和中医标准化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4)在医护比的基础上增加床人比指标指导,保证医疗服务的卫生人员的配置,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5)新指导原则明确,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