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对比(三)
前言
2022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3号),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38号)相比,时隔五年有余,新指导原则在全国医疗机构设置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千人口床位指标由原6.0床,增加到7.5床;增加了“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监测和评估”两个章节;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由1000床调增到3000床;其它多数规划指标也进行了调整。
目录
二、基本原则
六、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七、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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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1、公立综合医院数量提质建设。
对于县级区域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数量所需覆盖常住人口数量下限提升至100万人口。并对低于10万人口县办医院指导资源整合。
提升地市级区域综合办医质量和等级要求,引导区级医院转型专科医院。
区域医疗中心下沉至省级,提升专科医院建设需求。
2、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
对于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由严格控制不合理扩张转为合理确定。
新指导原则对于新设置的省办、地市办、县办综合医院床位规模下限均有所提升的基础上,并指导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实际需求确定床位规模,更具弹性。
3、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
新指导原则对于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床位的指导方面取消了“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和“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不新增机构”等方面的限制因素,新增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支病种难度等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扩建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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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1、申请设置条件
新指导原则最大的亮点就是第一次为公立医院建设分院区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意见。需要符合公立医院申请设置分院区的基本条件,如下所示:
(1)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2)病床使用率持续超过90%高位运行;
(3)平均住院日处于全国同类别医院前 10%(以平均住院日短为优);
(4)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I 值)排名为所在省份同类别医院的前10%;
(5)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 A+级以上(专科医院 A 级以上);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和严重行风问题。
2、医院自身发展判定
充分考虑公立医院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需求、运行效率等因素,科学测算医院所处发展阶段,指导医院合理开展建设。通过床位需求系数(R=床位需求数量/实际开放床位数)进行医院自身发展判定。
R≤1, 医院暂不适宜建设分院区,应当强化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效率。1<R<1.3,医院重点开展改善性建设,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服务效率。视情可进行人才储备。R ≥1.3,医院在人员储备基础上,视情发展分院区,控制单体院区规模。
3、分院区规模
优先考虑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开办分院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逐步缩小地区间医疗差异,满足群众就近享有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
原则上,到2025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 2020 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可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设置与主院区同类别分院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床位数量比例应当符合主院区所属级别类别医院的基本标准;综合医院设置专科型分院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床位数量比例应当符合相应三级专科医院的基本标准。